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登国,史海浪,丁安林, 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淮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8民再18号,(2012)淮中商初字第00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登国、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史海浪与原审被告罗登国、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丁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8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再审判决:一、维持本院(2012)淮中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本院(2012)淮中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确认史海浪、淮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三、史海浪对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淮安市淮安区翡翠城小区6-9号楼间商业房1室在40万元范围内、27号楼10室在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淮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对其担保的450万元中罗登国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2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史海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