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兴市供电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3民初5046号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兴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兴市供电分公司电费26870.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7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