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曼,赵英凯,尹兵,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赵英凯、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曼与被告赵英凯、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保全裁定。赵英凯、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尹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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