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华,李海霞,胡秀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22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霞:原告张丽华与被告胡秀香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霞、被告胡秀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华借款本金223954.79元;二、被告李海霞、被告胡秀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华借期内利息35544.77元,及以223954.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4元、保全费1878元,公告费1045元,合计8297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323元,由被告李海霞、被告胡秀香负担79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