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德川, 成都欣荣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603民初610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欣荣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6107号原告吴德川与被告成都欣荣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