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苏侠,孙鹏斌,第三人-杨彩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7民初143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鹏斌:本院受理原告赵苏侠诉被告孙鹏斌、第三人杨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7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清偿原告赵苏侠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2年9月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鹏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