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平,杨文昌,第三人-徐勇,周军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645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文昌: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6457号原告刘平与你及第三人徐勇、周军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按合伙份额应分得的房屋出售价款1116954元,并支付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6961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第一项为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按合伙份额应分得的房屋出售价款1260000元,并支付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8532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