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丹,雷晓川,侯金秋,第三人-,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193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金秋: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1930号原告罗丹、雷晓川与被告你、第三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维修费20793.64元、财务损失费2134.95元、开锁服务费200元、物业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443.66元,合计23572.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