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春梅,张茜,张淳铭,何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19703号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勇:我院受理原告刘春梅、张茜、张淳铭与被告何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刘春梅、张茜、张淳铭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何勇向刘春梅、张茜、张淳铭支付货款74953元(大写:柒万肆仟玖佰伍拾叁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何勇向刘春梅、张茜、张淳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8.2元,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4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共计214天,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支付完毕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为:74953×4.35%×214天÷360=1938.2。以上金额共计76891.2元(大写:柒万陆仟捌百玖拾壹元贰角);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何勇承担。因本院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1970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