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菲,张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88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涛、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涛、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997500元、利息89721.07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截至2021年11月1日,罚息46527.13元,复利9410.27元);原告对被告张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梧桐路60号上东阳光三期13栋1单元6楼15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涛、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