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昌明,石国付,成都府河新城建设投资有限,第三人-彭正禄, 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 ,成都市金牛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1459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国付、彭正禄、成都市金牛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6民初14593号原告汪昌明诉被告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石国付、成都府河新城建设投资有限、成都市金牛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正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