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东梅, 锦江区宇杰小贝壳海产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992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东梅:本院受理原告锦江区宇杰小贝壳海产品经营部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