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杰, 成都市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龙泉驿区捷铭标识制作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164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泉驿区捷铭标识制作中心、罗杰: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16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00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罗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天回派出法庭(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下街15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