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殷华,吴剑, 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贰佰捌拾伍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剑、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贰佰捌拾伍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殷华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第3日(遇到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新鼎路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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