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殷华,吴剑, 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贰佰捌拾伍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剑、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贰佰捌拾伍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殷华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第3日(遇到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新鼎路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