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红玲,康祖国,康蒙,景燕,第三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居房屋信息服务部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康蒙:本院受理原告胡红玲诉被告康祖国、康蒙、景燕,第三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居房屋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未央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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