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昌志,熊华平,韦伟江,王帮宁,第三人-, 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融安县水利局 ,融安县和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华平、韦伟江、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昌志起诉被告王帮宁、被告融安县和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融安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融安县和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你(公司)方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你(公司)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