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勇,余剑, 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7101民初1372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魏勇:本院受理原告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余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7101民初137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