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敏平,叶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媛:本院受理原告李敏平诉被告叶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