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海燕,徐志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志伟:本院受理原告唐海燕诉被告徐志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