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刚,陈克明,董艳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克明、董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刚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