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国刚,陈克明,董艳红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克明、董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刚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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