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伟,马光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421民初272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光远:本院受理原告任伟诉被告马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421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光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伟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任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马光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