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嘉兴,于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嘉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