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波: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总额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年率13%)、罚息(年率19.5%)、利息的复利(年率19.5%)之和,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3月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二、被告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由被告冯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