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阿陈,杨维红,胡云洁,限,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浙0383民初400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4670154N):杨阿陈与你单位、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维红、胡云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如下:一、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阿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58774.63元;二、限杨维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阿陈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和鉴定费合计44561.15元;三、限胡云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阿陈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和鉴定费合计11882.97元;四、限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阿陈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和鉴定费2970.75元;五、限杨维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阿陈财产保全费1020元和公告费520元;六、驳回杨阿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杨阿陈负担291元,杨维红负担1975元,胡云洁负担527元,你单位负担132元。(2020)浙0383民初4005号之二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五行“50561.15元、13482.97元、3370.75元”系笔误,改为“44561.15元、11882.97元、2970.75元”。(2020)浙0383民初4005号之三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3R662缤智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HGRU5861G2006623)的扣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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