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丽芬,杨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1民初40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帆(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张村光明胡同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芬诉被告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帆支付原告陈丽芬货款4889元;二、被告杨帆赔偿原告陈丽芬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8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