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丹,曹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鹰:本院受理原告毛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