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疆中浩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市区北京北路明波万豪快捷酒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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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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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市区北京北路明波万豪快捷酒店:本院受理新疆中浩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2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