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庆进,罗东雄,陈亚芳,罗吉祥,陈吉祥, 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12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庆进、罗东雄、陈亚芳、陈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诉被告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庆进、罗东雄、陈亚芳、罗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261,874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6日止的利息为78,913.86元;自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罗庆进、罗东雄、陈亚芳、罗吉祥对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庆进、罗东雄、陈亚芳、罗吉祥共同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