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丽辉,徐南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2民初12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南武(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2某某某某1013):原告马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徐南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丽辉返还借款本金5737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7375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徐南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丽辉返还分期手续费2025元。三、驳回原告马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南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