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永明,王黎明,朱敏,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04民初391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明、王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 王永明、王黎明、朱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 0104 民初 3915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 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