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嘉善交通银行,符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21民初326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内容
符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嘉善交通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嘉善交通银行借款本金50231.66元并支付利息:2021年3月31日以前的利息为2872.57元,此后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复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交通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1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98元,由被告符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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