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荣杰,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玉桥村上寨组,付洪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22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玉桥村上寨组付洪勇:本院受理原告金荣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付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荣杰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付洪勇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