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志焊, 惠东县新鸿利鞋厂 ,惠东县大岭镇惠行鞋料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73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新鸿利鞋厂、翁志焊: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惠行鞋料店与被告惠东县新鸿利鞋厂、翁志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东县新鸿利鞋厂、翁志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惠行鞋料店支付货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3917元(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惠行鞋料店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惠行鞋料店负担452元,被告惠东县新鸿利鞋厂、翁志焊负担4025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