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30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汪静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717342-2012-20161393242)。二、被告汪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8333.4元(含逾期未还及尚未到期)及暂计至2021年9月2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7439.57元,以及从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含罚息)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汪静名下位于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地段山林海苑山林海10号楼1单元22层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073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惠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31286号]的处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989元,合计8256元,由被告汪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