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南夫,禹峰,宋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9606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禹峰、宋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黄南夫与被告禹峰、宋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0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两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第2款即两被告将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新天地花园B-19d房产和深圳市罗湖区新秀村公安局宿舍A栋606号房产全部归被告宋阳所有的约定;二、确认禹峰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新天地花园B-19d房产享有50%产权份额;三、确认禹峰对深圳市罗湖区新秀村公安局宿舍A栋606号房产享有50%产权份额;四、被告禹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南夫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五、被告宋阳对被告禹峰承担的15万元的律师费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0元由被告禹峰负担,宋阳对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黄南夫预交受理费人民币32000元,本院退回原告。由禹峰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0元,宋阳对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禹峰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宋阳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宋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黄南夫和被告禹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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