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华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凯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507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凯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湖南华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凯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国凯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