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连杰, 深圳市倍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长寿奥秘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33529号 |
案由 |
人格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倍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LI LIAN JIE (中文名:李连杰)与被告广西长寿奥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35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销毁所有涉案侵权产品“倍善堂锦牡蛎蛋白肽”及印有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倍善堂手袋制品,立即停止冒用原告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宣传和产品推广、公开赔礼道歉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合理开支等共计:8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2月16日14时30分在坂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