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菊泉,张飞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98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飞飞:本院受理(2021)苏0508民初9823号原告吴菊泉与被告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