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永政,蔡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86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明:本院受理原告周永政与被告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永政归还3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永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蔡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共计695元,由原告周永政负担82元,由被告蔡明负担6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