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勇,耿传宝, 苏州保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维科诚(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12133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保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韦勇: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2133号原告维科诚(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保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韦勇、耿传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