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卓,张业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57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业辛:本院受理原告王卓与被告张业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业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王卓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张业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张业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