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松生, 盐城市大丰区东海渔翁水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82民初24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松生):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东海渔翁水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松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东海渔翁水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93396元及利息(该款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吴松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东海渔翁水产品有限公司因诉讼保全支出的案件申请费1487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三、驳回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东海渔翁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168元,由被告吴松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