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海浪,苏东生, 深圳市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455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东生、深圳市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审理原告韦海浪诉被告苏东生、深圳市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91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