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文旭, 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禾星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鲁02民初2105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禾星制药有限公司(曾用名维奥(成都)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旭:本院受理的(2021)鲁02民初2105号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5,004,854.69元(包括未付租金25,574,999.93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的迟延罚金21,929,854.76元,保证金抵扣2,500,000.00元,保证金优先抵扣迟延罚金);2.判令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罚金(以25,574,99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禾星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旭对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在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和费用之前,原告享有对编号为001-0000007-001号及001-0000007-006号两份《售后回租协议》中附件1《租赁物件明细》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上述金额暂计45,004,854.69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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