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征,魏连君,田东宝, 哈尔滨利峰纸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连君、哈尔滨利峰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永征诉你们与田东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