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刘焕春,崔岚,刘小梅,刘焕忠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本院受理刘焕春与崔岚、张丽、刘小梅、刘焕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