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建军,第三人-陈明琼,蔡福莺, 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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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明琼、蔡福莺:本院受理原告翁建军诉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琼、蔡福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翁建军请求判令:1.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翁建军支付工程款11200147.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676033.56元;2.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翁建军《内部合作协议书》履约能力保证金3277686元及逾期返还损失暂计529498.95元;3.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翁建军案涉工程项目工人工资保证金及远程监控押金942900元及逾期退还损失暂计152322.27元;4.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殿前法庭(互联网审判庭)第四法庭(湖里区华荣路5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