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禾超,杨美亚,四川仪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324民初42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禾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禾超、杨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4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禾超、杨美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仪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701.65元及利息、罚息(其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7月30日为5662.21元,2021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370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禾超、杨美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