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名长英,陈龙,李清华, 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7民初101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龙、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名长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7民初1019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犀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