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剑, 成都中恒利帮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9103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中恒利帮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剑与被告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07民初19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息15.4%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你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